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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出台有亮点

发布于:2018-09-28 10:20     

亮点一:微商等被纳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
 
事例:
 
市民小丽是一位网络购物达人,每天习惯性地看看微信朋友圈里的信息,感觉都是朋友在卖的商品或帮忙推荐的,商品质量应该没问题,价格也应该公道。今年5月初,她在自己的朋友圈里看到朋友小林发布的代购信息,称有同学在美国留学,可以帮忙买包,质量有保证。
 
小丽心动了,花了1500多元购买了一个品牌提包。收到货后,她的心情却再也好不起来了,因为经过对比,她发现包的质量和细节看上去和正品有一定差别。她在微信上委婉地向朋友说出了自己的疑惑,小林却一口咬定包是正品,且不能退货。后来她再联系小林,却发现自己已被拉黑了,打电话也关机。
 
亮点二:禁止虚构交易 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要求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事例:
 
不知道大家选用电商平台购物时是如何筛选商品信息的,反正小编是一定不会根据购买量来参考的。针对删除差评一点小编也有过亲身的经历。在某宝购物后,发现商品质量严重不过关!并且与商品的描述严重不符,经过交涉无效后怒发差评!
 
结果店家不仅没有改变解决问题的态度,反而更加嚣张,告诉我差评是没有用的,买的不好只能自认倒霉。在差评发送数小时后发现在评论区已经找不到我的评价了。
 
亮点三:制约大数据杀熟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应遵守《广告法》规定;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事例:
 
这一点之前节目组也有发现。比如携程的app中,查询同一家酒店,老用户查到的价格和新用户是不一样的。携程用更加低廉的的价格拉拢新用户留在平台。
 
亮点四:“默认勾选”被禁止
 
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难以察觉的情况下被捆绑搭售。《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
 
事例:
 
这一点仍然可以用旅游类app来列举事例,在制定机票的过程中,往往付费后才发现订单包含了很多额外的付费项目,例如酒店优惠券等,然而这些附加项目在付费页面中往往不容易被发现。
 
亮点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针对目前消费者押金难退的问题,《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
 
事例:
 
之前有很多需要支付押金的程序会有这种现象发生。比如部分共享租车软件就出现了退押金难的现象。
 
 
 
亮点六: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当前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
 
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七:自营业务应显著标记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称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标记,不得推诿塞责。
 
事例:
 
这些现象一般发生在电商购物平台中。由于信息不透明的原因使一些用户在售后维权方面发生了问题。
 
亮点八:平台经营者须尽自身应尽义务
 
今年空姐李女士乘坐顺风车后被司机强奸杀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九:付款成功,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一些电商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电子商务法》规定,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毁约行为制造借口;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隐匿相关证据。《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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